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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失业险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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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失业保险领取指南

领取标准

1、 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10年的,按当地法定最低工资的70%标准发放;

2、 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当地法定最低工资的75%标准发放;

3、 累计缴费时间满20年以上的,按当地法定最低工资的80%标准发放。

领取时限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

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

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领取条件

1.厦门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

2.在2010年7月1日距60周岁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应自参保当年起连续缴费,未连续缴费的应按补缴当年的缴费标准,自主选择缴费档次一次性补足中断年限;

3. 在2010年7月1日距60周岁超过15年的参保人员,应按年缴费,达到60周岁时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应按补缴当年的缴费标准,自主选择缴费档次一次性补足15年。

4.重度残疾人按《厦门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规定,完成缴费且年满55周岁的,经本人自愿提出书面申请,可从55周岁起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重度残疾人指持有厦门市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残疾人证的一、二级残疾人。)

领取材料

1.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2.本人社会保障卡、本市金融机构核发的具有银联标志的借记卡(或支持银联转账功能的存折);

3.户籍迁入本市的参保人员,应提供其原户籍所在地社保待遇享受情况证明。(请至户籍所在居(村)委会领取证明函到户籍迁出地县级以上社保机构确认)

领取流程

1、本人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办理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登记;

2、到区县职业介绍所进行求职登记和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

3、申领通过的,工作人员在《劳动手册》上记载本次申领后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起止日期;

失业人员每月15日左右凭银行存折到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

申领未通过的,工作人员当场告知不能申领的原因。

领取地址

厦门社保管理中心

办公地址:云顶北路842号市政务服务中心二层A厅社会保障综合服务区(BRT政务服务中心站旁)

联系电话:(0592)1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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