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福建省行政区划内属于本实施办法所附《福建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管理人,以及在本省辖区范围内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车辆所有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车船税法》、《实施条例》及本实施办法的规定缴纳车船税。
1、保险公司代收代缴:
纳税人在购买交强险的同时由保险公司代收代缴应该缴纳的车船税。
注:在具体执行时间上,由于各地准备的条件和时间的问题可能会采取分步实施的方式,但原则上税务总局规定从2007年7月1日起全国都要实行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的做法。
2、自行缴纳:
根据税务机关的规定时间,自己可到税务机关自行缴纳车船税。
注:已到地方税务机关缴纳了车船税的纳税人,不需要在购买交强险时再次缴纳车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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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书所记载日期的当月,车船税按年申报缴纳,具体申报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纳税期限:
车船税按年申报,分月计算,一次缴纳,申报纳税期限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车船税纳税地点为车船的登记地
车船登记管理部门、车船检验机构、保险机构
建议:车主在交纳交强险的时候由保险公司一并代缴厦门车船税。
地税局
厦门市侨英地税分局
电话:0592-6062304
地址:集美区集美石鼓路141号2楼
上班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温馨提示:
为了方便纳税人,对于除拖拉机、军队武警专用车辆、警用车辆、外交车辆以外的机动车,纳税人如果没有缴税,应当在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时计算缴纳车船税。
注:如购买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地与车船登记地不一致时,纳税人在购买保险前,必须先在车船登记地缴纳车船税。